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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一初字第00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崔二兵与吴大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二兵,吴大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一初字第00748号原告崔二兵。被告吴大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二兵诉被告吴大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二兵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二兵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二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为73.5元,由原告崔二兵承担。审 判 长  冯爱萍审 判 员  梁小云代理审判员  闫若男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宋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