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一初字第00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崔二兵与吴大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二兵,吴大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一初字第00748号原告崔二兵。被告吴大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二兵诉被告吴大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二兵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二兵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二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为73.5元,由原告崔二兵承担。审 判 长 冯爱萍审 判 员 梁小云代理审判员 闫若男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宋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