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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民终1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付松柏、覃水兵与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高武桃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付松柏,覃水兵,高武桃,宁乡县天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12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456号亚大时代大厦19楼、20楼。负责人封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覃水兵。原审原告付松柏。原审被告高武桃。原审被告宁乡县天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金亭路(江岸华庭201房)。负责人喻明。原审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398号新时空大厦8楼。负责人陈小映。上诉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覃水兵、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宁乡县天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付松柏、高武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5)芙民初字第585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本次事故先行立案的法院为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此次交通事故中的死者与伤者的诉讼案,都应该由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依法撤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5)芙民初字第5857-1号民事裁定,本案由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本案的事故发生地、处理本交通事故的长沙市公安局宁乡县交通警察大队所在地皆位于宁乡县,且该起交通事故的另一受害人的继承人已在宁乡县人民法院起诉,宁乡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为便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本案由宁乡县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长 向 丹审判长 肖志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袁 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