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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1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1民初1094号原告程某,女,生于1993年11月2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邱丽红,女,系程某的母亲。被告杨某,男,生于1990年9月7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6年4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程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刘文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唐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