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朱成波与潘義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成波,潘義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07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朱成波,男,1973年3月3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潘義勋,男,1966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朱成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王民初字第20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潘義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偿还欠款15万元、案件受理费3140元、执行费215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2016年10月31日偿还全部欠款,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王民初字第2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应按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陈秉林代理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孟祥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