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黄某挪用资金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02刑初251号公诉机关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76年12月31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汉族,高中文化,福建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5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芗检公刑诉(2016)第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黄某利用其担任福建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驾驶员,负责运输货物并收取运费、货款的职务便利,采用收取公司货款不上缴的手段,共挪用公司货款人民币79294元用于个人花销,至2015年4月仍未归还。归案后,被告人黄某已归还部分赃款人民币共计23000元。2015年9月14日,被告人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蔡某的证言;被害单位的报案材料、被告人任职证明、岗位职责、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前科劣迹情况证明、归案经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某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身为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人民币共计79294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案发后,被告人黄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将挪用的部分资金归还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责令被告人黄某将未退赔的赃款人民币56294元退赔给被害单位福建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林卯聪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芳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