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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执字第006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执字第00600-1号申请执行人付某某,男,196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XXX镇劳动村6组19号。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昌图县XX镇友好村二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图县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001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赵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某某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某某有一台夏利汽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赵某某名下的夏利汽车一台。车牌号码为辽M50B**号。二、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车辆的过户手续,不得设定其他权利负担。三、查封期限为二年,即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 寒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志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