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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2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金华市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丽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丽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2209号原告:金华市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信花园B幢5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吴立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静琼,公司员工。被告:林丽君,成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丽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由原告金华市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冯志坚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朱剑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