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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2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荥经县人民检察院诉何师龙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师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822刑初2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师龙,又名何萧,男,1991年10月2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荥经县人。2015年9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荥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荥经县看守所。荥经县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6)第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师龙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3月17日、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师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荥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以来,被告人何师龙明知马某某在贩卖毒品,而为其送货、收取毒资,并从马某某处获得毒品吸食和零用开支,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丁某某(已判刑)联系马某某(另案处理)赊购甲基苯丙胺(冰毒),马某某安排何师龙将200元的甲基苯丙胺送到自家楼下交给丁某某。第二天,何师龙将从丁某某处收取的200元毒资交给马某某。2、2015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丁某某联系何师龙购买甲基苯丙胺,后何师龙在严道镇北门口一巷子处贩卖100元的甲基苯丙胺给丁某某。3、2015年8月的一天晚上10时许,丁某某向何师龙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何师龙、唐某某将100元的甲基苯丙胺送到丁某某住处,三人在丁某某卧室吸食甲基苯丙胺。4、2015年8月底9月初的一天下午,丁某某联系何师龙购买甲基苯丙胺,何师龙在自家楼下,将从马某某处拿的150元的甲基苯丙胺卖给丁某某。5、2015年9月初的一天下午,何师龙在严道镇北门口处将一袋300元的甲基苯丙胺赊给彭某甲、丁某某,彭某甲、丁某某将所购甲基苯丙胺带回丁某某卧室内吸食,后彭某甲、丁某某在马某某家楼下将300元毒资付给何师龙。2015年9月11日何师龙在丁某某家中被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受案登记、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尿检记录、现场照片、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师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师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何师龙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表示异议,认为自己并没有帮助马某某进行毒品贩卖,自己只是帮丁某某在马某某处买过一次毒品。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何师龙明知马某某在贩卖毒品,而为其送货、收取毒资,并从马某某处获得毒品吸食和零用开支,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丁某某(另案处理)联系马某某(另案处理)赊购甲基苯丙胺,马某某安排何师龙将200元的甲基苯丙胺送到自家楼下交给丁某某。第二天,何师龙将从丁某某处收取的200元毒资交给马某某。2、2015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丁某某联系何师龙购买甲基苯丙胺,后何师龙在严道镇北门口一巷子处贩卖100元的甲基苯丙胺给丁某某。3、2015年8月的一天晚上10时许,丁某某向何师龙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何师龙、唐某某将100元的甲基苯丙胺送到丁某某住处,三人在丁某某卧室内将甲基苯丙胺共同吸食。4、2015年8月底9月初的一天下午,丁某某联系何师龙购买甲基苯丙胺,何师龙在自家楼下,将从马某某处拿的150元的甲基苯丙胺卖给丁某某。5、2015年9月初的一天下午,何师龙在荥经县严道镇北门口将一袋300元的甲基苯丙胺赊给彭某甲、丁某某,彭某甲、丁某某将所购甲基苯丙胺带回丁某某卧室内共同吸食,后彭某甲、丁某某在马某某家楼下将300元毒资付给何师龙。2015年9月11日,被告人何师龙在丁某某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对其随身的一部苹果牌白色5S手机依法予以扣押。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该案的受案、立案情况;2、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9月11日12时许,公安民警在丁某某家的床下将被告人何师龙抓获。3、被告人的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何师龙已年满十八周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应负完全刑事责任。4、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2015)荥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8刑终24号刑事裁定书,证实罪犯丁某某向被告人何师龙购买冰毒后,容留何师龙等人在其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被荥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5、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何师龙通过混合辨认,辨认出了丁某某、彭某乙、马某某;丁某某辨认出了彭某乙、何师龙;马某某辨认出了何师龙;彭某甲辨认出了丁某某、何师龙。6、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荥经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丁某某、彭某甲、马某某和被告人何师龙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均系吸毒人员。7、荥经公安局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何师龙的一部苹果牌5S手机被依法扣押。8、丁某某住处照片、何师龙住处的照片、荥经县北门口粮食市场照片、荥经县严道镇北门口穿至金河广场的松竹巷照片、马某某住处照片,证实本案中涉案地点的情况。9、罪犯丁某某的供述,证实自己在吸食毒品,我听别人说何萧在贩卖冰毒,是在帮老马贩卖。大概是今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我联系何萧购买冰毒,在北门口穿金宇广场的巷子里,何萧将一袋100元的冰毒给了我。第二次也是今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我找马某某赊购200元的冰毒,老马叫我到附城乡他家楼下去拿,何萧从老马家楼上给我拿一袋冰毒下来后,就和我一起去我家吸食了。还有一次是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10点,我联系何萧购买100元的冰毒,然后何萧和一个我不认识的人将一小袋冰毒送到我家里面,他们两人和我一起在我家里吸食了。第四次是9月初的一天下午2点过左右,我联系何萧购买冰毒,在何萧家楼下,何萧将一袋150元的冰毒给了我。还有一次是9月初的一天下午,我帮彭某乙收完玉米,彭某乙说要请我吃冰毒,然后他就给何萧打电话要300元的冰毒。我们一起到北门口找到了何萧,何萧将300元的冰毒给了彭某乙,但是彭某乙没有给钱。彭某乙和我一起到我家里将冰毒吸食了。何萧催彭某乙给毒品钱,我就借了300元钱给彭某乙,我们一起到老马家楼下,何萧下楼来把这300元钱拿走了。10、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何萧是从2014年4月份和我认识后开始帮我贩卖毒品的。他帮我贩卖毒品我会请他吸食毒品,贩卖毒品的钱何萧有时候要扣一部分起来,我也没有和他计较。2015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丁某某给我打电话赊购200元的毒品。我知道他是何萧的朋友,就让他到我附城乡住处让何萧把冰毒给丁某某拿下去。第二天,何萧就把丁某某赊的200元冰毒钱拿给了我。11、证人彭某甲(曾用名彭某乙)的证言,证实今年9月初的一天下午,丁某某在我家帮我收完玉米,我就说要请丁某某吸食冰毒。然后给何萧电话联系购买冰毒,我们到北门口“车珠珠”那里找到何萧,赊购了300元的冰毒后,到丁某某家吸食了。过了两个小时何萧给我打电话说我没把买冰毒的钱给他,丁某某就借了300元钱给我,我们一起开车到老马家楼下,将300元钱给了何萧。12、被告人何师龙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碟,证实自己从去年开始帮老马贩卖冰毒。刚开始他都比较信任我,后来因为我把贩卖毒品的钱拿来打游戏了,他就不经常喊我帮送冰毒了,但还是要请我吸食冰毒。第一次贩卖冰毒给丁某某是2015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丁某某给我打电话要卖冰毒,然后我在北门口农贸市场穿金宇广场的那个巷子里面找到丁某某,卖了100元的冰毒给他。第二次是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丁某某给我打电话购买100元的冰毒,我就到老马家去拿了一袋100元的冰毒,我朋友唐某某把我载到丁某某家,丁某某把钱给了我后,还请我和唐某某两个人吸食了冰毒。第三次是8月底9月初的一天下午,丁某某电话联系我要购买150元的冰毒,我喊他到我家楼下,我去天涯海角后面一家改乌木的地方找老马拿了一袋150元的冰毒,在我家楼下,把冰毒拿给了丁某某。还有一次是2015年8月底晚上9点钟,丁某某给老马打电话说要买冰毒,我在老马家耍,老马接到丁某某的电话之后就喊我帮他把一袋冰毒送到楼下丁某某处,还交代我说丁某某是赊账,不要收钱。我下楼把冰毒拿给丁某某后,就和丁某某一起到他家去吸食了。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师龙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何师龙辩称自己并没有帮助马某某贩卖毒品,只是帮丁某某在马某某处购买过毒品,结合被告人何师龙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以及证人丁某某、马某某、彭某甲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何师龙帮马某某贩卖毒品,为其送货、收取毒资,并从马某某处获得毒品吸食和零用开支的事实,故对被告人何师龙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何师龙为马某某送货、收取毒资的行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何师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被告人何师龙的苹果牌手机一部经当庭核实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师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18年11月10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向本院缴纳。)二、作案工具苹果牌5S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蒲彦桦代理审判员  刘 旭人民陪审员  汪承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的;(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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