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苏天民与商丘交运集团柘城物流有限公司、商丘市裕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天民,商丘交运集团柘城物流有限公司,商丘市裕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908号原告:苏天民,男,1959年8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砀山县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东峰,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交运集团柘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春水东路42号。负责人:崔文起,该公司经理。被告:商丘市裕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张桥乡政府院内。负责人:徐广德,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柘城兴中路。负责人:王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德,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天民与被告商丘交运集团柘城物流有限公司、商丘市裕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天民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商丘市裕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天民申请撤回对被告商丘市裕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天民撤回对被告商丘市裕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刘存领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