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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定州市鑫丰物资有限公司与定州市裕龙石油溶制制造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州市鑫丰物资有限公司,定州市裕龙石油溶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定州市鑫丰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井向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定州市裕龙石油溶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庆福,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定州市鑫丰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定州市裕龙石油溶制制造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州市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24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王晓丽审判员  杨亚飞审判员  李 郁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崔会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