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分执字第3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钟梅春、钟招妹等与袁管继、邱文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梅春,钟招妹,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罗竹英,袁管继,邱文俊,谢冬梅,罗平,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环荣汽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分执字第347-1号申请执行人钟梅春。申请执行人钟招妹。申请执行人钟某甲。申请执行人钟某乙。申请执行人钟某丙。申请执行人罗竹英。被执行人袁管继。被执行人邱文俊。被执行人谢冬梅。被执行人罗平。被执行人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环荣汽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冷光明。本院在执行钟梅春、钟招妹、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罗竹英与袁管继、邱文俊、谢冬梅、罗平、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环荣汽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袁管继、邱文俊、谢冬梅、罗平、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环荣汽运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文审判员 张文华审判员 钟玉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曾超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