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民初2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金花诉被告吴文军、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吴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6民初2461号原告金某。被告吴某某。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委托代理人谭某。原告金某诉被告吴某某(下称第一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第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第一被告到庭参加诉讼,第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7月3日,第一被告驾驶牌号为沪C0F2**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区亭卫公路、金山大道北约50米处,与原告骑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该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下称金山交警支队)认定,第一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后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损失合计7890.60元。第一被告对事故发生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希望法庭依法处理。第二被告书面答辩认为,对事故发生经过、责任大小及车辆投保无异议,误工费认可2000元、医疗费110.60元和车辆修理费600元予以认可、不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诉讼费。经审理查明,本院对原告陈述的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大小予以确认。第一被告驾驶的车辆向第二被告投保了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分别为122,000元和5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5年6月10日至2016年6月9日止。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应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和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中,第一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本院认为该认定意见并无不当,予以认同,故原告损失由第二被告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不属于保险范围的由第一被告赔偿。关于原告的损失,医疗费,凭据确定为110.60元。误工费,鉴于原告仅提交了收入证明,而未提交误工损失证明,故本院认为第二被告认可的2000元尚属合理,予以确认。车辆修理费,原告请求600元,第二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请求无依据,本院难以支持。上述原告损失合计2710.60元,由第二被告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全额赔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损失2710.6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吴某某负担,被告所负之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俞凤秀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沈翠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