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81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金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240号原告金某,女,汉族。被告王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某经本院通知未预缴应当缴纳的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审 判 长 颜 路代理审判员 杨 鹏人民陪审员 庄永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孔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