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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5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程文忠与姜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文忠,姜文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5民初491号原告程文忠,男,汉族,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郭新军,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文平,男,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文忠与被告姜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文忠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文忠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文忠撤回起诉。案件受���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程文忠负担。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郑雅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