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刑更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田振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刑更485号罪犯田振水,现在河北省沧州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日作出(2008)唐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振水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2012年10月22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刑期自2012年10月22日起至2032年1月21日止)。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提出,罪犯田振水自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认真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共获得考核表扬奖励9次;获得考核记功奖励2次。建议对罪犯田振水减刑二年。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手续合法,材料齐全、属实,罪犯田振水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田振水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减刑以来,共获得考核表扬奖励9次;获得考核记功奖励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批表、减刑审核评议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干警及罪犯证明人的证明材料、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田振水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振水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30年1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超审 判 员 戈忠来代理审判员 葛淑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文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