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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4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2016)陕0924执5号薛某某申请执行金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某,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4执5号申请执行人薛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被执行人金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本院受理薛某某申请执行金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后作出(2015)紫民初字第0054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执行人薛某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执行标的款为34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意见,被执行人金某某已给付执行标的款20000元,下余14300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紫民初字第005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按上述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常 征执行员 纪晓英执行员 吴斯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寇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