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22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勇与刘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刘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2执272号申请人张勇,男,1980的上8月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刘威,男,1992年1月生,汉族,住单县。上列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单县人民法院(2015)单民初字第26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表示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查不到其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单县人民法院(2015)单民初字第26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时社教审判员 邓朝宪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单世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