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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立民催字第4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深赛宁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王卫东确认票据无效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深赛宁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罗法立民催字第45-47号申请人深圳市深赛宁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木路237号。法定代表人王卫东。申请人因遗失银行支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三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深圳市深赛宁安防科技有限公司遗失支票三张((号码为1050953007736374,金额为人民币12200元;号码为1050953007736371,金额为人民币12000元;号码为1050953007736373,金额为人民币12000元,付款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城东支行,出票人为深圳市深赛宁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深圳市宏昌兴业科技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深赛宁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方媛媛人民陪审员  谭 平人民陪审员  陈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何辉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