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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1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路葡与丁明礼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葡,丁明礼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1民初564号原告路葡,女,汉族,生于1963年4月2日。被告丁明礼,男,汉族,生于1976年6月1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路葡与被告丁明礼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路葡以重新起诉河南明礼实业有限公司为由,向本院口头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路葡的口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路葡撤回对丁明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1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路葡承担审判员  张世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范娜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