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3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潍坊永成机械有限公司与尤作明、临沂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永成机械有限公司,尤作明,临沂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崔永春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41号原告潍坊永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泰祥街10689号。法定代表人孙伟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军伟,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伦,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尤作明。委托代理人王鹏,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十三路北段。法定代表人杨纪军,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鹏,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永春。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2016)鲁0703民初41号、4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临沂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鲁Q重型半挂牵引车,担保人张某房产证号为潍房权证高新字第号房产的查封。审 判 长 于春兰审 判 员 苑振都代理审判员 张 晋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马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