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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3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潍坊永成机械有限公司与尤作明、临沂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永成机械有限公司,尤作明,临沂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崔永春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41号原告潍坊永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泰祥街10689号。法定代表人孙伟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军伟,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伦,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尤作明。委托代理人王鹏,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十三路北段。法定代表人杨纪军,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鹏,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永春。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2016)鲁0703民初41号、4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临沂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鲁Q重型半挂牵引车,担保人张某房产证号为潍房权证高新字第号房产的查封。审 判 长  于春兰审 判 员  苑振都代理审判员  张 晋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马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