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1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1民初341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魏丕宁,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国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许林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