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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民初2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加云与毕海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加云,毕海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204号之二原告:李加云。被告:毕海涛。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本院2016年3月28日对原告李加云与被告毕海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鲁1202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1页第13行、第18行的“张先军”应补正为“张光军”。审 判 长  王 洋人民陪审员  高金山人民陪审员  田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吕可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