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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执1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学明、林华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学明,林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2执106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法定代表人:张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学明。被执行人:林华军。申请执行人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学明、林华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台临商初字第29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082执106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强审 判 员  蒋人秀代理审判员  叶伟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徐 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