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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玄兆付与张百顺、张福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玄兆付,张百顺,张福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1211号原告玄兆付被告张百顺被告张福发本院在审理原告玄兆付与被告张百顺、张福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玄兆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玄兆付负担。审判员  李振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韦士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