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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程丁与孟庆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丁,孟庆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1263号原告程丁,男,汉族,1951年8月16日出生。被告孟庆央,男,汉族,1959年12月10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程丁诉被告孟庆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程丁以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丁承担。审判员  杨军献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志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