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程丁与孟庆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丁,孟庆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1263号原告程丁,男,汉族,1951年8月16日出生。被告孟庆央,男,汉族,1959年12月10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程丁诉被告孟庆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程丁以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丁承担。审判员 杨军献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志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