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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增耀与折存良、何彩梅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增耀,折存良,何彩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17号申请执行人刘增耀,男,汉族,1962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折存良,男,汉族,1985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折存良,男,汉族,1985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何彩梅,女,汉族,1985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刘增耀依据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2753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折存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8万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神民初字第02753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高胜强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