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721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常德锦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君、安乡县香格里拉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锦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君,安乡县香格里拉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1民初255号原告常德锦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办事处鸿升社区柳叶路(邮政新村1栋2楼)。法定代表人余丽华,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念,男,常德市大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陈君,女,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被告安乡县香格里拉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安乡县香格里拉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锦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君、安乡县香格里拉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德锦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德锦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德锦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常德锦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夏江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明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