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1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常德锦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君、安乡县香格里拉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锦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君,安乡县香格里拉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1民初255号原告常德锦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办事处鸿升社区柳叶路(邮政新村1栋2楼)。法定代表人余丽华,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念,男,常德市大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陈君,女,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被告安乡县香格里拉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安乡县香格里拉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锦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君、安乡县香格里拉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德锦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德锦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德锦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常德锦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夏江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明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