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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刑更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侯童童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刑更335号罪犯侯童童,男,1996年2月26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科左后旗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1日以(2014)后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侯童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罚金人民币5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13年6月15日至2021年6月14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并能完成生产任务,建议减刑。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程序合法,同意依法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侯童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4年3月至2015年7月记功3次。上述事实,有同监罪犯的证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在卷为证。本院认为,罪犯侯童童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童童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6月15日至2020年1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宏楠审判员  景保华审判员  萨茹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金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