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商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庆江、刘庆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商初字第624号原告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陵城区临齐街道陵州路272号。法定代表人王立国,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告郑庆江,男,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告刘庆利,女,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郑现金,男,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郑宪举,男,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郑现成,男,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郑庆江、刘庆利、郑现金、郑宪举、郑现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有效处分,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郑庆江、刘庆利、郑现金、郑宪举、郑现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张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韩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