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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商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庆江、刘庆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商初字第624号原告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陵城区临齐街道陵州路272号。法定代表人王立国,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告郑庆江,男,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告刘庆利,女,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郑现金,男,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郑宪举,男,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郑现成,男,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郑庆江、刘庆利、郑现金、郑宪举、郑现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有效处分,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郑庆江、刘庆利、郑现金、郑宪举、郑现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张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韩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