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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522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韩明顺与曹福堂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明顺,曹福堂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2民初960号原告韩明顺,男,满族。委托代理人兰新,系桓仁满族自治县木盂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福堂,男,系农民。本院在审理韩明顺与曹福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明顺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明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明顺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白远利审 判 员  柳文强人民陪审员  范凤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姜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