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522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韩明顺与曹福堂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明顺,曹福堂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2民初960号原告韩明顺,男,满族。委托代理人兰新,系桓仁满族自治县木盂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福堂,男,系农民。本院在审理韩明顺与曹福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明顺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明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明顺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白远利审 判 员 柳文强人民陪审员 范凤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姜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