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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3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王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3刑初122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于广东省东莞市,汉��,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香芒,公民身份号码:×××7933。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1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16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振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1日3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醉酒驾驶一辆粤S×××××号牌小汽车从东莞市清溪镇快意电梯公司往清溪汽车站方向行驶,途经清溪镇谢坑村长荣厂路段时,王某逆行并与被害人周某在该车��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周某及乘客被害人韦某受伤及二车不同程度损坏。后王某拨打120,群众报警,民警接报后到场将被告人王某被抓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64.90mg/100ml。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韦某身体之损伤均已达轻伤二级。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韦某没有责任。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被害人周某、韦某的陈述,肇事车辆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法庭上,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1日3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醉酒驾驶一辆粤S×××××号牌小汽车从东莞市清溪镇快意电梯公司往清溪汽车站方向行驶,途经清溪镇谢坑村长荣厂路段时,王某逆行并与被害人周某在该车道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周某及乘客被害人韦某受伤及二车不同程度损坏。后王某拨打120,群众报警,民警接报后到场将被告人王某被抓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64.90mg/100ml。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韦某身体之损伤均为轻伤二级。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韦某没有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分别赔偿周某人民币98842元,赔偿韦某人民币112248元,取得被害人周某、韦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韦某、周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粤S×××××号牌小轿车,行驶证,驾驶证,血中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及赔偿凭证、谅解书,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经查,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并与被告人所犯罪行相适应,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本院予以采纳。根据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江人民陪审员  彭梅林人民陪审员  黄绍聪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谢妙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