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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执字第06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于某,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执字第0695-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于某,男,1975年5月10日生,汉族,司机,住昌图县被执行人蔡某,男,1978年5月13日生,汉族,干部,住昌图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010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于某、蔡某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以(2014)昌执字第069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于某所有的位于昌图县XXXXX镇盛达家园小区,建筑面积为103.98平方米1-2层门市房(无房屋产权证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对查封物依法进行评估、拍卖。辽宁连合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网络竞价平台经三次拍卖,最终以251891.55元流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于某所有的位于昌图县XXXXX家园小区,建筑面积为103.98平方米1-2层门市房(无房屋产权证书)一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翟星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占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