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04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春诉被告长沙市天心区经福堂养生馆追索劳动报酬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长沙市天心区经福堂养生馆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4189号原告李春,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长沙市天心区经福堂养生馆,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168号(原518号)天玺大酒店25楼。经营者李江,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李春与长沙市天心区经福堂养生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经福堂养生馆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春承担。审 判 长 邓晔林人民陪审员 黄海保人民陪审员 肖先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