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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陈某犯交通肇事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的,陈永宾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刑初227号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陈永宾,农民。判决结果被告人陈永宾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侯文亭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娟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25日以平检公刑诉(2016)153号起诉��指控,2015年12月14日06时54分许,被告人陈永宾驾驶鲁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平度市大营路由北向南超速行驶至42KM处,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对行左转弯王桂青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两车损坏,王桂青当场死亡。经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永宾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桂青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永宾在现场等候处理。2016年1月26日,被告人陈永宾与被害人王桂青的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陈永宾自愿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七万元整,被害人近亲属对陈永宾表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陈永宾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永宾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