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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3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3178号原告李某,居民。被告张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晓燕书 记 员 刘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