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民终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冯荣舫、叶莉萍等与上海北亚华欣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荣舫,叶莉萍,冯妍斐,上海北亚华欣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2民终4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荣舫,男,196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叶莉萍,女,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妍斐,女,199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冯荣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北亚华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李永芬,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杜跃平,上海杜跃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凤翔,上海杜跃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冯荣舫、叶莉萍、冯妍斐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5)闸民三(民)初字第2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冯荣舫、叶莉萍、冯妍斐系上海市俞泾港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业主。上海北亚华欣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亚公司”)为系争房屋相邻的嘉利商业广场项目的建设单位。北亚公司于2007年1月获得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进行了施工。在基坑施工过程中,包括系争房屋在内的施工工地周边部分房屋出现沉降、开裂、渗水等现象。为此,在相关部门协调之下,由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站对周边房屋进行了检测。经相关部门协调,北亚公司根据检测报告制订了修复及补贴方案,并按照该方案解决了大部分业主的补偿问题。针对冯荣舫、叶莉萍、冯妍斐一户补偿金额为人民币5,436元,但双方未能就修复、补偿问题达成一致。冯荣舫、叶莉萍、冯妍斐遂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令北亚公司对系争房屋的损坏进行修复。原审审理中,北亚公司辩称:冯荣舫、叶莉萍、冯妍斐的房屋的损坏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北亚公司愿意按照维修补贴确认单所确认的金额进行补贴。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结合现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冯荣舫、叶莉萍、冯妍斐所有之系争房屋受损确有北亚公司施工之因素,故北亚公司理应妥善解决系争房屋维修问题。法院认为北亚公司应对系争房屋的修复方案进行鉴定,并按照修复方案进行修复,有关鉴定费用及修复费用,均由北亚公司负担。对于鉴定及修复工作,冯荣舫、叶莉萍、冯妍斐则亦应予以协助。据此,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北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对上海市俞泾港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存在的损坏问题出具修复方案;二、北亚公司应于修复方案出具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修复方案对上海市俞泾港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进行修复。原审判决后,上诉人冯荣舫、叶莉萍、冯妍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判决没有给出进行鉴定时所应依据的法规、标准及项目。北亚公司在开挖深基坑时,没有按照国家强制性法规的规定提供鉴定报告,属违规操作。综上,三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为:一、北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所鉴定的项目必须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国家行业标准JGJ125-99)、《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105号]的所有项目对系争房屋存在的损坏问题进行鉴定,并提供开挖前、后对系争房屋的检测报告,再依据上述鉴定结果出具修复方案;二、北亚公司应于修复方案出具之日起十日内对系争房屋进行修复。被上诉人北亚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冯荣舫、叶莉萍、冯妍斐的上诉请求。系争房屋只是受到损害,并不属于危房,因此对系争房屋损坏修复方案进行鉴定时并不适用危房鉴定标准和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综上,北亚公司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系争房屋因北亚公司施工而受损,北亚公司负有妥善解决系争房屋修复问题的责任,原审法院认定北亚公司应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对系争房屋出具修复方案,并按修复方案对系争房屋进行修复,承担相关费用,并无不妥,本院予以认同。冯荣舫、叶莉萍、冯妍斐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难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冯荣舫、叶莉萍、冯妍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刘金审 判 员 王 伟代理审判员 陈家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朱丹丹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