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1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刘滨与邬荣英、王宝珍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滨,邬荣英,王宝珍,新沂华夏淀粉糖有限公司,夏保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1330号申请执行人刘滨,男,1979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被执行人邬荣英,女,1957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南长区。被执行人王宝珍,女,1925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句容市茅山风景区。被执行人新沂华夏淀粉糖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676440-3,住所地新沂市双塘镇工业聚集区。法定代表人夏保才,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夏保侠,女,1963年6月3日,汉族,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刘滨、邬荣英、王宝珍与被执行人新沂华夏淀粉糖有限公司、夏保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的(2014)镇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夏保侠所有的位于新沂市新安街道的房产八处、于2015年3月2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夏保侠在本院的案款800万元,上述已被查封的房产均在金融机构有抵押,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抵押权人处理上述房产。被执行人夏保侠及新沂华夏淀粉糖有限公司的相关执行案件仍在处理之中,案款尚未到位。现被执行人夏保侠、新沂华夏淀粉糖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47.1655万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镇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窦金虎执行员 赵向东执行员 赵 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夏远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