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5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江西汇康置业有限公司与黄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汇康置业有限公司,黄勇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5民初159号原告江西汇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开发区华坚中路华瑞花园3栋11号店。法定代表人黄景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令明,江西保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7198710613444。特别授权。被告黄勇,男,1989年2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汇康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汇康置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汇康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0元,由原告江西汇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温永能审 判 员 黄斐斐人民陪审员 钟春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赖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