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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2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洪芝与被告徐文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芝,徐文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2416号原告王洪芝。委托代理人葛一支,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文丰。委托代理人连江,新沂市钟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芝诉被告徐文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芝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洪芝负担。审 判 长  孙莹莹人民陪审员  周贞红人民陪审员  杜 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吴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