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2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洪芝与被告徐文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芝,徐文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2416号原告王洪芝。委托代理人葛一支,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文丰。委托代理人连江,新沂市钟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芝诉被告徐文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芝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洪芝负担。审 判 长 孙莹莹人民陪审员 周贞红人民陪审员 杜 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吴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