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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3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东营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车一分公司与穆建军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车一分公司,穆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3执126号申请执行人东营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车一分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潍高路286号。负责人孙建忠,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穆建军。本院执行的东营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车一分公司与穆建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35173.60元,未到位标的额35173.60元。经法院调查,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申请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广商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燕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荣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