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执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齐河县瑞恒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与史甫银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河县瑞恒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史甫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198号申请人:齐河县瑞恒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位于齐河县。法定代表人:赵本玉,经理。被执行人:史甫银,男,住北京市。申请人齐河县瑞恒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史甫银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22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史甫银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史甫银的银行存款67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