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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2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德州经济开发区金玉煤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莆田中盈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市金色四季酒店有限公司、陈子琪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经济开发区金玉煤炭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中盈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市金色四季酒店有限公司,陈子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2150号申请执行人德州经济开发区金玉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路587号(高新创业服务中心A702室)。法定代表人孟庆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燕婷、林键,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省莆田中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延寿北街766号天通泰家苑6号楼701室。法定代表人陈子琪。被执行人厦门市金色四季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182号第一层及4-12层。法定代表人陈子琪。被执行人陈子琪,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178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省莆田中盈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市金色四季酒店有限公司、陈子琪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95118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胡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林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