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6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6824号原告周某某,女,1972年9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陈琦,上海雷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某某,男,1962年7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受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争议较大,无法在简易程序审限内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唐小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