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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2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鹿钦花与天津万和纸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鹿钦花,天津万和纸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458号申请执行人鹿钦花。被执行人天津万和纸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继发,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鹿钦花与被执行人天津万和纸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6453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4645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3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全代理审判员  郭 靖代理审判员  王 喆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