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拜执民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廖进、陈裕强、陈焕杰、廖振华、廖诗婷与马旭亮提���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进,陈裕强,陈焕杰,廖振华,廖诗婷,马旭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拜执民字第582号申请执行人:廖进,男,汉族,1976年3月4日出生,厨师,住阿拉尔市,系死者陈伟英丈夫。申请执行人:陈裕强,男,汉族,1963年5月12日出生,农民,现住广东省湛江市,系死者陈伟英之父。申请执行人:陈焕杰,女,汉族,1961年5月12日出生,农民,现住广东省湛江市,系死者陈伟英之母。申请执行人:廖振华,男,汉族,2009年1月12日出生,学生,现住广西省防城港市,系死者陈伟英之子。申请执行人:廖诗婷,女,汉族,2002年2月4日出生,学生,现住广西省防城港市,系死者陈伟英之女。被执行人:马旭亮,男,汉族,1968年11月22日出生,原拜城县马旭亮大饭店业主,住拜城县。申请执行人廖进、陈裕强、陈焕杰、廖振华、廖诗婷与被执行人马旭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一案,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阿中民一终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旭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廖进、陈裕强、陈焕杰、廖振华、廖诗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总标的117529元(其中:案款114985元,执行费1625元,案件受理费91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旭亮于2016年2月5日自动履行了10000元,剩余案款保证于2016年5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申请执行人廖进、陈裕强、陈焕杰、廖振华、廖诗婷也同意被执行人马旭亮的还款计划。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马旭亮于2016年2月5日自动履行了10000元,剩余案款保证于2016年5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申请执行人廖进、陈裕强、陈焕杰、廖振华、廖诗婷也���意被执行人马旭亮的还款计划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本案执行期限将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阿中民一终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马旭亮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徐 昕审判员 :阿布拉·沙吾提审判员 : 郭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 刘 洪 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