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利辛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孙报强、王景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利辛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孙报强,王景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3执179号申请执行人:利辛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利辛县。法定代表人:武体鹏,该××主任。委托代理人:苏昆,该××政策规划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张彦全,利辛县××集镇政府代征站站长。被执行人:孙报强,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王景云,女,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利辛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孙报强、王景云计划生育行政非诉(2016)皖1623执179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利行非审字第00031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郭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