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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行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邵卫文、高福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卫文,高福兴,滕桂清,高秀雁,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行字第955号申请执行人邵卫文,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高福兴,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滕桂清,女,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高秀雁,女,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郑峰,男,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邵卫文与被执行人高福兴、滕桂清、高秀雁、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连民初字第11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福兴、滕桂清、高秀雁、郑峰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人民币35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据此于2015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高福兴名下的连江县凤城镇百凤花园2号楼301单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期限内暂时难以执结。因此,宜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嗣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连民初字第118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乐光执行员 :王成峰执行员 :郑易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 曾 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