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8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段秀峰与内蒙古蒙拓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秀峰,内蒙古蒙拓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8民初1378号原告段秀峰,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罗志明,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内蒙古蒙拓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树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秀峰与被告内蒙古蒙拓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秀峰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秉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顾宝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