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陆运实业有限公司诉谌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陆运实业有限公司,谌某某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465号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陆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祥符镇,组织机构代码77235672-8。法定代表人刁某,该公司经理。被告谌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现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陆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谌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接团陆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谌某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77元,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陆运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况小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谢康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