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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00417号原告:陈某。被告: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一份。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叶东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伴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