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民初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00417号原告:陈某。被告: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一份。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叶东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伴伴 来自